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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致残程度鉴定

发布时间:2023-10-28 09:37:29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工伤致残,致残程度,致残程度鉴定,工伤致残程度鉴定

内容简介

办理部门: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荆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724-2373368地址:荆门市海慧路11号劳动大厦5楼经办人员:甘露官昌龙办理时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

办理部门: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荆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24-2373368

地址:荆门市海慧路11号劳动大厦5楼

经办人员:甘露官昌龙

办理时限: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申办要求:

1、申办对象:荆门市所有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2、申办条件:单位职工已被认定为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停工留薪期满,且已因工伤造成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评定护理依赖程度。

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诊断证明书;

4、住院病历;

5、出院小结及工伤治疗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工作基本程序:

1、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后,告知被鉴定人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由医学鉴定小组的相关医疗卫生专家,对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意见作出因工致残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等级的鉴定结论,并在2个月内书面通知单位和被鉴定人。(荆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委会受理时间为每周星期二)

2、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签定委员会或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3、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在鉴定结论作出满1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